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交易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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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交易字第5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1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訟裁定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五六三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進行簡式審判程序,並指定由受命法官獨任審判。
理由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審判長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進行簡式審判程序,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三條之一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吳爭奇
法官黃梅淑法官潘政宏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月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