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7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7893號債權人燦星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英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寶第大樓管理委員會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債務人寶第大樓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目前為何者
?並提出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供核?㈡委託管理契約書影本?㈢提出106年初債務人存放社區費用帳號短少8萬元之釋明資
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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