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聲簡再字第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再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簡再字第5號抗告人 王文志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再審案件,不服本院107年1月26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理由按提起抗告,除有特別規定外,應自裁定送達後5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406條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係於民國107年2月2日收受本院裁定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乃遲至同年2月21日始提起抗告,已逾5日期間,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爰依刑事訴訟法4零八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陳明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怡芬中華民國107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