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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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單聲沒字第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單聲沒字第87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白評元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6年度調偵字第3093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107年度聲沒字第1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白評元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3093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調偵字第309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揭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俱屬侵害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商標權之仿冒物品,此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查詢結果、鑑定報告書、蒐證及證物照片存卷可參,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經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張谷瑛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郅享中華民國107年3月30日附表┌─┬──────────┬───┬────────────┐│編│品項│數量│商標權人││號││││├─┼──────────┼───┼────────────┤│1│仿Ray.Ban太陽眼鏡│23副│義大利商盧克提卡集團公司│├─┼──────────┼───┤││2│仿Ray.Ban眼鏡盒│3個││├─┼──────────┼───┤││3│仿Ray.Ban包裝紙盒│67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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