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易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2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20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二三二號
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等因妨害自由案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五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誤,應更正如左: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應於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之下增加「第三百條」。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著有釋字第四十三號解釋足按。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據上論斷欄固漏載刑事訴訟法第三百條,但理由欄既已敍明起訴法條應予變更之理由,自不影響於判決之本旨,爰予更正如主文所示(亦即更正後,據上論斷欄應為「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條,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零二條第一項、第四十七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洪政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簡豐益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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