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輔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輔助宣告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輔宣字第5號聲請人 李曉輝 相對人 張達香 上列聲請人聲請輔助宣告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聲請人李曉輝之「大陸身分統一證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居留證統一證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家事非訟裁定亦準用之,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19日所為107年度輔宣字第5號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誤寫之顯然錯誤,爰依首開規定,依聲請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李太正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書記官陳明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