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小字第34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電費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107年度苗小字第344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苗栗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陳阿勝 訴訟代理人 林源泰 被告 李璧秀 (原名 李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6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柒佰參拾壹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本件為小額訴訟事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前段之規定,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星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及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上訴理由應表明: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理由。
當事人如對本件訴訟內容有所疑義,得聲請閱卷。
書記官李宜娟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