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7年苗簡字第3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苗簡字第370號原告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訴訟代理人 華祥 任被告 張贈慶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而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命補正,苟逾期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起訴欠繳裁判費新臺幣720元,前經本院於民國(下同)107年5月17日裁定命上訴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
107年5月24日合法送達。茲原告迄未補正,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周靜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