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3年投交簡附民字第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投交簡附民字第19號原告 湯羽婷 被告 王建朝 上列被告因本院113年度投交簡字第199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3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何玉鳳
法官任育民法官李怡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育貞中華民國113年6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