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交上易字第16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交上易字第168號上訴人即被告 彭暉皓 選任辯護人 黃憲男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過失致死案件,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0年度交易字第237號,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100年度偵字第418號),提起上訴,前於101年8月28日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9月6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林海祥法官王世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周恩寧中華民國101年9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