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24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4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奕緯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核准假釋,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106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奕緯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吳奕緯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以99年度聲字第39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8年8月確定,於民國99年5月14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7月11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3年7月11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刑案資料查註記錄表及本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王敏慧
法官吳淑惠法官林柏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廖鴻勳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