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14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448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4482號債權人 陳瀅 因債權人 孫江川 債權人 李育儒 債務人 宋承勳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瀅因給付新台幣伍拾叁萬肆仟捌佰柒
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孫江川給付新台幣柒萬柒仟壹佰零肆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育儒給付新台幣壹仟壹佰柒拾叁元,
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㈣債務人應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債務人如對上述債
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4月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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