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聲字第3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13號聲請人 魏高明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3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按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
5條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本件抗告人對民國103年6月3日本院103年度聲字第313號裁定
聲明不服,書狀雖誤載為聲明異議,依前揭規定,應視為已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查,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1,000元,爰依前
揭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翌日起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如逾限未補正,即認其抗告為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鄭佾瑩法官周美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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