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單聲沒字第18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聲沒字第18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盈如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1年度緩字第2343號、112年度執聲字第230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林盈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並於民國112年7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係仿冒商標之商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㈠被告林盈如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以111年度偵字第21812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於112年7月12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等情,有該案緩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
㈡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結果確屬仿冒品,有國際影視
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2份在卷可憑(偵卷第33至46頁),足認均係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無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鄭永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宋瑋陵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附表:
編號物品名稱數量1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貼紙6件2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筆39件3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鑰匙圈8件4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毛巾7件5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手機飾品30件6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布偶3件7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杯子5件8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鏡子7件9仿冒「蠟筆小新」商標之塑膠盒1件10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塑膠盒1件11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杯子2件12仿冒「哆啦A夢」商標之錢包袋2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