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2年度家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2年家上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5月14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家上字第一四四號
上訴人甲○○右當事人與乙○○間因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價)額屬非財產權起訴者,應徵第二審裁判費銀圓九十元,折合新台幣二百七十元,未據繳納,茲限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七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吳謙仁
法官蘇瑞華法官魏大喨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
書記官黃美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