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0年簡上字第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撤銷買賣契約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簡上字第67號上訴人 鍾文忠 視同上訴人 鍾文宏 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徐中一
林伯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買賣契約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2月22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視同上訴人鍾文宏身分證統一編號之記載,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之當事人欄,將視同上訴人鍾文宏身分證統一編號,誤載為「Z0000000000號」,應更正為「Z000000000號」,乃屬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永祥
法官楊國煜法官黃立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1年3月22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