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司票字第24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4月2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票字第2459號聲請人 賴錦棟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邱淑貞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元」是否有誤?(因與附表請求金額為「新臺幣捌萬元」不相符)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4月28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李志堅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