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原訴字第22號
原告 陳世均
共同
訴訟代理人 李家蓮 律師
被告 高苡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拍賣無效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下稱橋頭地院)108年度司執字第19526號強制執行事件,就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62,046平方公尺,權利範圍全部之土地之拍賣無效。核係財產權之請求,應以上開拍買成立之拍定價額,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從而,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510,889元(見本院卷第67頁),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5,648元,扣除已繳之10,900元,尚應補繳44,7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胡修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3月5日
書記官林郁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