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促字第2597號債權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義豐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王勝琍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王勝琍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業於民國109年3月9日出境,迄無入境紀錄,有內政部移民署函在卷可憑,因督促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2月26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