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00年度台聲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100年台聲字第10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請求撤銷仲裁判斷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一○○年度台聲字第一○一二號聲請人即被上訴人宏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宗興 上列聲請人因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原名中國石油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仲裁判斷事件(本院一○○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一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伍萬元。
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吳正一
法官葉勝利法官阮富枝法官黃義豐法官陳玉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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