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南簡調字第5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
華民國98年1月13日下午5時1分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調解室調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
出席職員:
法 官 楊清安
書記官 高惠美
調解委員 吳宗霖
到庭調解關係人: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捌拾萬元(不包括強制
汽車責任險之保險給付),給付方法如下:
(1)相對人於調解成立當庭給付票號FA0000000號、付款人為
永康市農會、帳號00-00000-00號、發票人 葉玲瓏 、面額
貳拾萬元支票一紙,並經聲請人收受無訛,不另給據。
(2)民國九十八年二月四日前給付相對人叁拾萬元,並匯入
陳金 圍於永康市農會之帳號:00000000000000號帳戶。
(3)餘款叁拾萬元分別於九十八年八月四日前、九十九年二
月四日前、九十九年八月四日前、一00年二月四日前
各給付柒萬伍仟元。
(4)以上(2)、(3)款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於後: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書記官 高惠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高惠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