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7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773號原告戊○○即 王吉山 之繼
乙00000000甲00000000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丙○○、丁○○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29,700元。 爰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婷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書記官楊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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