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1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126號聲請人甲○○即被告
現羈押於臺灣臺南看守所選任辯護人 王盛鐸 律師
蔡文斌 律師 李宗貴 律師上列被告甲○○因殺人等案件,聲請人即被告聲請具保停止被告之羈押。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本院前以被告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3款情事,認有羈押之必要,執行羈押。茲因上項情事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消滅,本件聲請自應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英志
法官林勝利法官彭喜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傳鈞中華民國98年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