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33號原告 朱美憓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韓文翻譯本。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蔡沛圻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婚字第3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婚字第333號原告 朱美憓 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起訴狀、開庭通知書及送達證書之韓文翻譯本。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藍家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蔡沛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