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 戴孜庭 被告 林仲儀 上列被告林仲儀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劉方慈
法官蕭涵勻法官劉娟呈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3年8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