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2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227號原告毅光交通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朝閔 被告 翁秋陽 即國泰當舖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翁秋陽即國泰當舖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肆萬玖仟捌佰
陸拾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玖仟貳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仟柒佰伍拾元。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趙雪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曾鈺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