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度簡抗字第14號裁定

裁判字號: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7年簡抗字第14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監獄行刑法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7年度簡抗字第14號抗告人 謝清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法務部矯正署綠島監獄間監獄行刑法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7年度簡字第14號行政訴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抗告人提起本件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抗告人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該訴訟救助事件,業經本院以107年度救字第8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嗣於民國108年2月22日以裁定命抗告人應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4日內補繳裁判費1,000元,該補費裁定已於108年3月5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又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亦有本院院內查詢單存卷可佐。從而,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前揭規定,應予駁回。
三、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蘇秋津
法官曾宏揚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4月12日
書記官謝廉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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