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3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39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3998號債權人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法定代理人 李建達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劉運祥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請確認國軍臺中總醫院附設民眾診療服務處之法定代理人
為何?並提出相關釋明資料及提出與法定代理人姓名相符之印章。㈡請提出請求原因事實之相關釋明資料。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6年2月13日
書記官蔡柏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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