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1年度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一年度附民字第二О一號
原告戊○○
丙○○丁○○被告乙○○
甲○○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九十一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三三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廿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嬿婉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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