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4年訴字第1236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02日
裁判案由:營業稅法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236號上訴人 林秋敏 即活力站蒟蒻屋訴訟代理人 陳雅萍 律師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間營業稅法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29日本院104年度訴字第1236號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按同法第98條第2項金額,加徵裁判費二分之一,合計新臺幣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2月2日
書記官徐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