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8年審交附民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審交附民字第472號原告 邱英琴 被告 許素滿 桃園市○○區○○路○○巷○○號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108年度審交簡字第362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
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刑事審查庭審判長法官劉為丕
法官蔡學誼法官何宇宸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蔡宛軒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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