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李明豪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又原告於起訴時,未載明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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