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98號
原 告 李明豪
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8,14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
0元。又原告於起訴時,未載明被告應受送達之處所,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向本庭補正,逾期不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