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8年度中補字第95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中補字第952號
原   告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訴訟代理人 林新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潘仲
  文律師即 江傳水 之遺產管理人發支付命令(本院108年度司
  促字第6941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43,015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
  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
  外,尚應補繳500元,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
  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