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吳如平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
分不服,得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