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簡易庭108年度潮補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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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潮補字第196號
原   告  吳如平
訴訟代理人  林福容 律師
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3,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命繳納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如對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
分不服,得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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