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催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催字第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催字第97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將本公示催告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一日。
三、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公報、新聞紙或其他相類之傳播工具之日起四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四、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高愈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書記官陳瑜玲┌───────────────────────────────────────────────────┐│支票附表:97年度催字第9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1│ 戴旭和臺北市第九信用合作│223,900元│HE0000000│97年1月31日││││社東湖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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