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1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簡附民字第120號原告 黃喬宣 被告 許朝萬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254號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4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大鈞
法官徐漢堂法官李信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亭之中華民國113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