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裁定112年審裁字第171號
聲請人 陳宗輝
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本庭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認最
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803號刑事判決(下稱系爭判決
),所適用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及第2項
規定(下併稱系爭規定),有違憲法第7條平等原則及第
23條比例原則、罪刑相當原則及罪責原則,並侵害其憲法
第8條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第15條所保障之生存權等
基本權利之疑義,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
二、按人民所受之確定終局裁判於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
者,得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4日憲法訴訟法修正施行
日起6個月內,聲請法規範憲法審查;上列聲請法規範憲
法審查案件得否受理,依修正施行前之規定;聲請不備法定
要件者,審查庭得以一致決裁定不受理。憲法訴訟法第92
條第2項、第90條第1項但書、第15條第2項第7
款定有明文。又人民、法人或政黨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
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下稱大審法)第5條
第1項第2款規定可資參照。
三、查本件聲請人前就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9年度上訴字第
1050號刑事判決提起上訴,其中有關該判決附表一編號1
販賣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部
分,業經系爭判決以其上訴違背法律上程式為由,予以駁回
。是本件聲請就此部分,應以上開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
事判決為確定終局判決,合先敘明。聲請人另就上開臺灣高
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判決附表一編號2之販賣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部分提起上訴,惟嗣後撤回上訴,故就此部分之聲請
,非屬依法定程序用盡審級救濟,聲請人自不得持之聲請法
規範憲法審查。復查,聲請人據以聲請之系爭判決於憲法訴
訟法修正施行前已送達,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法規範憲法
審查案件受理與否應依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定
決之。
四、核聲請意旨所陳,尚難謂客觀上已具體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
適用之系爭規定有何牴觸憲法平等原則、比例原則、罪刑相
當原則、罪責原則或侵害其憲法所保障之人身自由權、生存
權等基本權利之疑義,與大審法第5條第1項第2款規
定不合,爰依前揭規定,一致決裁定不受理。
中華民國112年1月16日
憲法法庭第二審查庭審判長大法官蔡烱燉
大法官許志雄
大法官謝銘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劉育君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