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4年度司拍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8號

聲請人高雄市旗山區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峯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俐蒖 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俐蒖、債務人 陳信宏林淑娟 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陳俐蒖所有坐落高雄巿旗山區大林段1444地號土地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辛福壽

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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