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6號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理人 沈美佑
相對人 吳佳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吳佳政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吳佳政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提出相對人吳佳政所有坐落高雄巿楠梓區段四小段741地號土地及其上456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謄本應載明所有權人、抵押權人、債務人暨債務額比例、設定義務人之完整姓名)。
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任士慧
本裁定不得抗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