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23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230號聲請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簡國錆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221號、102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拾貳包(毛重合計玖點伍公克),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書之記載。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及刑法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扣案之白色晶體22包(毛重合計9.5公克),經警以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製造之甲基安非他命/嗎啡二合一簡易快速篩檢試劑檢驗,結果均呈甲基安非他命反應,有屏東縣政府警察局潮州分局(毒品類)初步檢驗結果報告表22張在卷可憑(見101年度毒偵字第1954號卷第21至42頁),均屬違禁物無訛。茲聲請人以被告簡國錆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犯行,業經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並經為不起訴處分確定(102年度戒毒偵字第18號),就扣案之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22包,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揆諸前揭說明,洵無不合,應予准許。至盛裝上開毒品之包裝袋,因含毒品難以析離,均應視為查獲之毒品,併予宣告沒收銷燬;另上開毒品因鑑驗耗用部分,既已滅失,自毋庸為沒收銷燬或沒收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陳秀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中華民國102年8月28日
書記官黃麗燕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