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19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台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訴字第1912號原告 鄭傑尹 被告 廖金樹
廖梓妤 (即 廖偉豪 之繼承人) 廖梓翰 (即廖偉豪之繼承人)兼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孫馨陽 (即廖偉豪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廖梓妤、廖梓翰、孫馨陽為廖偉豪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條至第172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
1項、第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廖偉豪於本院審理中之民國107年8月8日死亡,其繼承人為廖梓妤、廖梓翰及孫馨陽等3人,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是本件自應由廖梓妤、廖梓翰及孫馨陽等3人承受訴訟。爰依上開規定,由本院依職權裁定命廖梓妤、廖梓翰及孫馨陽承受訴訟,並續行本件訴訟程序。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瓊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
書記官劉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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