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附民字第1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附民字第159號原告 劉培生 被告 張博安
李心維 上列被告因本院108年度易字第241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另同案被告 涂煥霖張少齊曾宣銘 之刑事部分,本院業於民國108年10月16日發布通緝,尚未審結,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賴武志
法官王秀慧法官黃子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蓮女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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