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4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簽帳卡消費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4328號原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被告 周坤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並指定民國108年11月22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第28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王唯怡法官陳乃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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