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12年度竹東小字第60號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 竹東 小字第60號

原告 馨琳揚 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邱永良

被告 馮瀚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伍仟捌佰伍拾玖元,及自民國一一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且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記載上訴理由(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楊霽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

(小額訴訟程序)判決書得僅記載主文,就當事人有爭執事

  項,於必要時得加記理由要領。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三、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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