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 竹東 小字第59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鍾瑞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點,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霽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 竹東 小字第59號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王郁雯
被告 鍾瑞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一二年六月三十日上午九點,在本院第十九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楊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