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79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7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楊金順 相對人即債務人品風綺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理人 林信龍 相對人即債務人 高世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