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34號原告 林文正 原告 林文弘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軒毅 律師上列原告等與被告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4,08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以原告主張通行乙案(即價額最高者定之)核定為新台幣577,592元(計算式:136平方公尺×4,2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6,28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4,080元,尚欠新台幣2,2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