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99號原告美霖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月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請求先行調解,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為新臺幣1,431,4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新臺幣2,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倩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