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1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保證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757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邱釋萱被告許仲慰上列具保人因被告犯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5年度執聲沒正字第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釋萱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而第118條第1項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許仲慰因犯替代役實施條例案件,前於偵查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並由具保人邱釋萱於民國105年3月17日繳納上開保證金後,已將被告釋回在案。嗣被告經判決確定後,由新竹地檢署通知到案執行,惟傳、拘均無著;另經新竹地檢署命具保人帶同被告到案接受執行,亦未見被告到案執行,此有本院105年度竹北簡字第178號刑事簡易判決、新竹地檢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刑字第10500125號刑事保證金收據、新竹地檢署105年10月25日竹檢貴執正105執4744字第029853號函暨追保函送達證書、被告及具保人之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在監在押紀錄表及被告之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執行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拘提報告書各3份等附卷可稽;又被告及具保人目前均未在監在押,亦有臺灣高等法院出入監簡列表在卷足證,顯見被告逃匿之事實,堪以認定,揆諸首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原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毓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