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7年聲字第7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7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謝宗忕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7年度執聲字第1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謝宗忕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壹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謝宗忕(下稱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爰依法聲請裁定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㈠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各
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關於如附表編號4所示原判決之其他14罪,業經受刑人提起上訴,尚未確定);又如附表編號1至編號3部分,亦經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如附表所示判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401號裁定、本院106年10月19日中分道刑惕106上訴1099字第13594號函影本各1份在卷可查。
㈡法院就數罪併罰而有二裁判以上案件定其應執行刑時,固有
自由裁量之權,但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與外部性界限之限制。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仍應受法律內部性界限(即前開定應執行刑總和)與外部性界限(即如附表編號1至3所示各罪宣告刑總和)之限制。
㈢上揭各罪分別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詳如
附表「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欄」所示),茲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向法院聲請合併定應執行刑,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民國106年12月26日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份(參見本院卷宗第4頁)附卷可稽。
㈣從而,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就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核屬正當,應予准許,定其應執行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黃仁松
法官林榮龍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欣憲中華民國107年1月15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①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②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①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4月│││②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①105年7月1日21時40分│105年8月30日│105年8月30日│││許往前回溯4、5日內某│││││時許│││││②105年7月1日21時40分│││││許往前回溯96小時內某│││││時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臺中地檢105年度毒偵字││年度案號│第2702號│第3921號│第3921號│├───┬────┼───────────┼───────────┼───────────┤││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最後├────┼───────────┼───────────┼───────────┤││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8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7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77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5年12月28日│105年12月29日│105年12月29日│├───┼────┼───────────┼───────────┼───────────┤││法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臺中地院││確定├────┼───────────┼───────────┼───────────┤││案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8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77號│105年度審訴字第1677號││判決││││││├────┼───────────┼───────────┼───────────┤││判決│105年12月28日│106年4月5日│106年4月5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是││之案件││││├────────┼───────────┼───────────┼───────────┤││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第││備註│2606號(編號1至3定應執│6438號(編號1至3定應執│6439號(編號1至3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行有期徒刑1年6月)│行有期徒刑1年6月)│└────────┴───────────┴───────────┴───────────┘┌────────┬───────────┬───────────┬───────────┐│編號│4│以下空白│以下空白│├────────┼───────────┼───────────┼───────────┤│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5年12月5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31080號、106年度偵字第│││││854號、106年度毒偵字第│││││520號│││├───┬────┼───────────┼───────────┼───────────┤││法院│臺中高分院││││最後├────┼───────────┼───────────┼───────────┤││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6年9月5日│││├───┼────┼───────────┼───────────┼───────────┤││法院│臺中高分院││││確定├────┼───────────┼───────────┼───────────┤││案號│106年度上訴字第1099號││││判決││││││├────┼───────────┼───────────┼───────────┤││判決│106年9月5日(聲請書誤│││││確定日期│載為106年9月18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否││││之案件││││├────────┼───────────┼───────────┼───────────┤││1.臺中地檢106年度執字││││備註│第15421號│││││2.被告謝宗忕關於原判決│││││其餘14罪,業經被告提│││││起上訴尚未確定。│││└────────┴───────────┴───────────┴───────────┘